对于美国投资移民许多投资人都已经耳熟能详,而且对投资移民的基本要求也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美国投资移民概念性强,许多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缺乏明确的指导。如果没有相当的办理经验,很容易出现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情况。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美国投资移民的“投”和“资”这两个基本概念。
一.投资移民投资的“资”是什么?
投资移民投资的“资”就是财产。投资的财产不限于现金。根据移民法的规定,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还包括设备、存货、其他有形资产和现金等价物等,甚至还包括投资人的出资承诺( Promissory Note),但在这种情形下,投资人需要以个人资产(不包括投资的对象)做抵押,投资人个人应对承诺的出资负完全的责任。投资资产的价值评估应该是以美元作价的公平市场价值(Fair Market Value)。在实际操作中,投资移民通常的出资形式是现金。
二.投资移民需要多少“资”?
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的资本金额是100万美元。但是如果投资人投资于目标就业区域(TEA)的,则投资金额会降低到50万美元。所谓目标就业区域是指失业率高于联邦平均失业率150%的地区或者偏远乡村地区(Rural Area)。目前市场上常见的区域中心组织的EB-5投资项目一般都位于TEA,所以投资金额是50万美元。而投资人如果不通过区域中心的项目,而选择自己投资进行投资移民的,由于一般适合做生意的地点很难正好是位于TEA内,所以通常需要的投资金额是100万美元。
三.投资资金需要证明来源吗?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投资资金不仅需要证明来源,而且要求证明所有投资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只有合法途径获得的资金才能用于投资移民。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是投资移民前期最重要的环节之一。许多投资移民申请失败的原因就在于无法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目前移民局对资金来源这块的要求越来越严格,标准不断上升。需要评估自己投资资金来源的读者可以与谢正权律师事务所联系,我们可以帮助进行一个免费的初步评估。
四.如何理解投资移民的“投”?
根据移民法的规定,投资移民的“投”就是出资的意思,即指股本投入的意思,也即通过出资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投资人借款给被投资的公司的行为不算出资。说到这里读者可能会对一些借贷类的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项目产生疑虑,实际上我们这里说的借款给公司不算出资与借贷类的区域中心项目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因为在借贷类的区域中心项目里,投资人并不是直接借款给所投资的项目,而是先以合伙人或股东的身份进入一家新成立的公司,然后由这家公司出面借款给项目方,所以投资人在这种情况下真正投资的是那家负责往外借款的公司,因此这样的出资属于移民法规定的股本出资。
五.投资移民的投资必须是风险投资吗?
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必须是风险投资。投资人的投资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法律并没有说这个风险的程度应该有多大,但是投资人至少应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如果投资人被保证不会损失全部或部分的本金,或者被承诺一个固定的回报,这就不算是一个风险投资。类似投资回赎协议之类的安排虽然不必然导致投资风险为零,但是都会降低投资风险的程度,从而增加绿卡申请被驳回的风险。
六.出资应该在什么时候到位呢?
根据移民法规定,为申请投资移民,投资人必须已经出资到位或者在出资的过程中。对于后者投资人投资人必须证明拟定的出资已处于风险之中,而不是简单的一个出资的意向或安排就可以的。
对于区域中心的项目来说通常的做法是投资人将投资款打入资金监管账户,在绿卡申请结果出来之前不得撤回,如果申请被批准,则资金实际进入投资的公司。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投资资金在出资的过程中,因为资金一开始并没有进入拟投资的公司,但是不能随意撤回,而绿卡一旦获批投资资金就会立即进入所投资的公司,因此这笔资金是实实在在已经处于风险之中。
另外一种可能的情形是,投资人以前文所说的出资承诺作为出资的形式,并以个人资产做了抵押,虽然这时资金并未实际到位,但是投资人如果反悔,其所投资的公司可以执行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实现投资人的出资承诺。因此投资人的出资虽然在出资的过程中,但是也已经实际处于风险之中。
最后就是如果投资人以出资承诺作为出资,那么这个承诺出资的过程究竟可以有多长?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例如投资人张先生签订了一份分三期出资的投资承诺,约定在一年之内完成全部出资,并以个人资产做了抵押。这样的一年的出资安排是否可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认为底线是在两年之内或者说是临时绿卡到期之前投资应该已经到位,以保证申请绿卡条件移除的条件可以得到满足。鉴于移民局对于目前I-526临时绿卡申请阶段的严格审查,我们不建议投资人采用分期出资的安排,如果一定要用,最好出资完成时间越短越好。为保证绿卡申请的顺利通过,投资人比较理想的出资方式是全部投资资金以现金形式在申请之前一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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