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資取 EB-5 綠卡
艾文納 Mark Ivener 律師
對於響往美國的自由生活及工作富有彈性的外國投資者, EB-5 投資能提供極佳機會, 藉此可以 達到目的, 取得綠卡.
EB-5 實有兩種程序, 普通程序, 及區域中心程序. 要通過普通程序, 申請人需要具備三項基本 條件: 投資一個新商務企業, 最少投資一百萬美元, (在某種情况下最少五十萬美元), 最少顧用 十個全時間美國工人.
投資可以用不同的資本, 包括現金,器材,貨存,物業,或其他等價的有型資產. 一般而言, 投資額 最少要一百萬美元. 然而, 假如投資於“目標”就業區域 - 凡失業率高達全國平均失業率百份之 一百五十或以上之區域列為“目標”就業區域,或投資於鄉村地帶,則投資額最少只要五十萬美元.
EB-5 的第二種程序, 即區域中心程序, 對退休人士或非活躍投資者甚為理想, 主要由於區域中心 程序有所謂“製造間接性工作”之特點. 好處在以“製造間接性工作”取代了必需直接顧用十個 全時間工人的要求. 投資者只須証明能夠在該區域將有十個新的直接或間接就業員工, 就符合了 就項條件.
EB-5 對政策管理方面的要求最少. 一個有限合伙人只須有參于政策管理,也能符合 EB-5 投資者 的條件. 所以, 對那些無心活躍經營生意, 亦無意參于日常管理的投資者, 區域中心程序提供了 比大多數普通程序更適合的非活躍投資.
區域中心程序另外有一個優點, 就是投資者不必住在投資生意所在, 他可以選擇在美國任何地方 居住. 因而增加了這一類綠卡的靈活性.
個別的區域中心程序必需預先獲得移民局(CIS)的批準, 才有資格用來申請 EB-5綠卡. 簡單來說, 一個程序集資買下一個低產的工業產業或商業產業, 改造為一個無負債的,高值的,商業 產業, 例如: 酒店,辦公樓宇,零售店,倉庫等. 個別的投資者則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參加 這有限合股 關係, 當產業翻新之後, 投資者既可每月收取租金, 將來產業增值賣出時, 又可分享利潤. 投資 時間長短各人有別, 但投資者總要先等到取得永久綠卡之後.
申請 EB-5 投資綠卡的手續相當簡單. 投資者必需提出證據, 例如銀行結單, 轉賬類文件, 可以 追溯到資金是直接從投資者轉到申請 EB-5 的企業. 而該筆資金可以屬於投資者本人, 或由父母 所贈或所借.
經過詳細分析某區域中心之商機及週轉性, 並深思熟慮以後, 外國人作出投資, 並向移民局(CIS) 呈遞 I-526 表格, 請求移民局(CIS)核準該申請人之資金來源, 及該項投資確實符合EB-5的法律 要求. 此過程平均要四個月.
假如投資者身在美國國內, 或已具合法工作身份, 這時就可以向移民局(CIS)申請綠卡, 通常不 須要面談. 在目前,大部份個案,這一步批核需時約六至十二個月. 假如投資者身在美國國外, 這一步多數要到原居地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呈遞申請綠卡表格, 須要面談. 批核平均需時約 六個至十個月. 所以視地點而定, 整個過程歷時約十個到十八個月. 以上估計乃根據二零零九年 十二月份移民局(CIS)及領事館辦理區域中心申請時間. 個別情況則視個案以異.
移民局(CIS)或領事館批準後, 投資者就得到有條件的綠卡, 授予了與永久綠卡同等的權利. 批準 了有條件的綠卡後二十一至二十四個月期間, 投資者必需再次肯定作了投資, 並且實現了就業 員工的必要條件. 然後呈遞 I-829 表格上移民局(CIS), 申請解除綠卡上的條件.
條件解除之後, 申請人就得到永久居留綠卡身份. 從呈遞 I-526 表格到批準解除條件通常要四, 五年. 此後, 一個經區域中心 EB-5取得綠卡者, 如果合約許可, 可以賣出有限股權, 仍然會保持 永久綠卡.
總括而言, 既能在美國任意選擇住處, 又藉非活躍投資而無須參于直接管理, 兩個都是重要因素, 都使經區域中心 EB-5 取綠卡程序, 對非活躍投資者或退休人士, 提供了一個理想途徑, 可以在 美國居住, 工作. 正如其他美國移民簽証, 申請人亦需顧及美國與外國的稅務, 其他商務及個人 計劃.
艾文納律師具數十年經驗, 協助各國人士獲取美國簽証及居留, 著書五本專論移民法與簽証, 管理設於洛杉磯及紐約之艾文納與富爾默商務移民律師事務所. Email: mark@usworkvisa.com - 網站 www.usworkvisa.com
聲明: 本文僅供參考. 並無任何法律上的權威性或約束性.
v\:* {behavior:url(#default#VML);} o\:* {behavior:url(#default#VML);} w\:* {behavior:url(#default#VML);} .shape {behavior:url(#default#VML);... read more »